其實我不算是第一次有機會跟這類大企業交涉。2004年底的時候,我的mac Tibook冒火事件讓我有了第一次。說穿了,其實不過是滿腹宅氣地寫了封email建議蘋果公司應注意相關可能的問題。身為一個不過是身處幾千百哩外的窮學生來說,加上是台已經過了保固期的機器,我想石沈大海是比較合理的結局,但出我意料外的,居然隔天就接到來自美國總蘋果公司的回信,表示會派瑞士分公司的同仁來跟我接洽調查此冒火花事件。而最後蘋果公司免費地換新了我筆記電腦的主機版。

但是這樣的經驗是不是可以運用在已經相當本土化經營的麥當勞公司,其實我並不清楚。而我也並沒有計畫沿用這樣的模式去處理,我心裡想,如果今天不是麥當勞,只是巷口的美而美甚至是小早餐店,或許我就自認倒楣算了,在我負擔的起的損失下,實在沒必要再讓另一個人感到痛苦難堪。但是很抱歉,只因為你是麥當勞叔叔。你好慘啊,叔叔。至於訴諸於法律層面我完全沒想過,只是想說做個測試,想要知道如果以常理判斷,這件事除了天命外,有沒有誰該負較多責任的一個解釋。

我十分客氣地把我的遭遇報告了值班店長,她表示會將我的狀況轉呈給分店經理。接下幾天我並沒有任何來自麥當勞的消息,正當我感到失望時,事情有了轉圜。曹經理派了兩位甜美的妹妹帶了份蘋果派以及咖啡來拜訪我,並用台傻瓜相機拍下了我受損的電腦螢幕。隔天,經理來電,我客氣地向經理表明,單維修螢幕的花費已經比這台用了三年的筆電的市值來的高了,但是要花錢買apple目前同位階的筆電,卻又不到1/3。所以如果有補償的話,我或許只會用這補償金當成將來換機的基金,如果因做法不合規定而沒法補償,我會覺得遺憾,但是也將接受。經理表示會向上呈報這個狀況。過了幾天,分店經理親自來訪,表示她們將可以負擔整個費用,至於用法她們不會細究,只希望我可以給她張正確數目的發票報帳即可。

啥,就這麼簡單?是的,就這麼簡單,我也著實吃了一驚。

由於每回經理來時,我都恰好正在診間忙,無法多談,不過我還是親自很誠懇地表示希望整件事沒有造成她內部很多問題。老實說,我心底相信並也希望麥當勞本來就有筆錢是用來處理類似的相關狀況,而不會針對失職的個人有太多懲處,這老實說不是我的本意,尤其目前日子大家都不好過。Okay,於是這看似有得吵的事,居然就這樣無趣地結案了。但是到底為啥這事居然如此輕易就解決,是因為我的身分背景以及後面代表的一個象徵所促成,或抑是國際企業處理此些消費糾紛的慣例呢?我在“申訴”或甚至可說是“談判”中的還算誠懇客氣的態度又有是否有影響呢?而最先冀求賠償與否可以找出意外中有沒有該負較多責任的測試想法,又真的有沒達成呢?或抑是到頭來我還是不折不扣的奧客罷了呢?儘管我好奇,但我想或許短期內,甚至永遠我將不會是有一個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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